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组织部发布时间:2015-03-19浏览次数:4651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工作,防止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根据兵团党委党组织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兵党组〔20107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办理

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后,退休干部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提出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处级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材料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党委(党总支)的书面报告(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出国(境)的缘由和明确意见);因私出国(境)旅游的,须出具旅行社发票原件,由组织部负责统一保管。

二、因私证照管理

为便于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防止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因私出国(境)旅游。校党委组织部对所有在职处级干部已持有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在有效期内的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照收缴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1115日止,各学院、部门、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督促领导及时上交。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须到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和领取因私证照,归国或入境后15日内将因私证照交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处级干部未按时主动上交因私证照,经督促拒不上交的,学校将严肃处理,并通过公安机关注销其所持有的因私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