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处级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组织部发布时间:2017-05-05浏览次数:595

石河子大学处级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石大党发〔200713)

为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全面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对象是校机关和学院、直(附)属单位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处级干部。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或在同一单位任职满10年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领导干部特长的。

(五)在组织、人事、财务、基建、国资、招生部门任职达到6年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3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围和方式

干部交流主要在校内各处级单位之间进行,同时积极与校外单位交流。

干部交流主要采用委任、选任、聘任、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一)校党委组织部酝酿提出交流方案。

(二)校党委组织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必要时听取干部本人意见。

(三)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委指定专人与交流干部本人谈话。

(五)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需作离任审计时,应进行审计。组织、统战、人事、纪检、监察、计财等部门领导交流时应与上级部门会商。

五、干部交流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应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二)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新的单位工作,同时将行政、组织关系转到新单位。

(三)干部调离后,不应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携带原单位的公共财物。

对违犯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