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党办发〔2015〕6 号
各学院党委,校直属、附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机关党工委:
现将《石河子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石河子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石河子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在教职工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维护民族团结,敢于同“三股势力”作斗争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教职工和学生向党组织靠拢,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引导申请人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共青团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属党委备案。
对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入党申请人,党组织应同时将申请人名单提供给所在团组织,由所在团组织按照《石河子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推优。年满28周岁或不是团员的入党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党组织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经常找其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指导、督促入党积极分子完成思想汇报;
(四)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至少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意见,同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考察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他们分析问题,改进不足;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所属党组织开展。未经党校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各单位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个人档案,规范管理。对外单位或本校其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审查和续档工作,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指定正式党员对其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党组织,党组织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上报所属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进行函调。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上年度不能较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教职工,本年度不列为发展对象;上学期有学习成绩不及格科目的学生,本学期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各单位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实行发展入党前公示制度。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基层党组织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属党委预审。
所属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所属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要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所属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所属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意见、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党委应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保证每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接收一次以上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入党介绍人必须负责地填写《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记录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所属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所属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相关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党委每半年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各单位党委应在每年3月初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党员计划,并根据学校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计划,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下达指标数。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青年教师入党工作,积极把吸收教学科研骨干、学科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二条发展党员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尤其是在发展大学生党员中,要统筹考察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发展研究生党员,要征求导师意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规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管理,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破损或遗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采用中央组织部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制的统一式样,并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加强管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河子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石大党组发〔2007〕2号)同时废止。